案情回顾
27岁的李女士爱上了比自己大5岁的有妇之夫张先生。2015年4月,张先生离婚和李女士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子。孩子出生后,李女士和张先生的感情日渐淡薄,两人经常吵架冷战。2018年6月,李女士发现张先生又移情别恋,爱上了赵女士。东窗事发后,李女士想了断这段婚姻,并得到应有的赔偿。

婚姻破裂
2020年,约373.6万对夫妻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约111万对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其中,大部分夫妻均因感情不和而离婚,其他原因还包括出轨、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
离婚案件的诉求
1、解除婚姻关系;
2、处理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以及探视权问题;
3、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4、家务劳动补偿、困难帮助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某一方存在过错,如何取证
案情发展
2018年9月开始,李女士不断收到赵女士发来的充满欺辱信息的短信。2020年1月,李女士一纸诉状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其离婚,并要求赔偿10万元。
法院审查发现,张先生在和赵女士往来期间,前后共计给了赵女士40万元的零花钱,就连赵女士怀孕期间做产检以及后期流产支付的医疗费都是张先生所出。对此,张先生同意离婚,但矢口否认自己婚外情的事实。最终法院会支持李女士的诉求吗?
调查取证
法院调取了医院付款凭证,该凭证证明赵女士人工流产手术费用由张先生支付;在做人工流产手术前一个月,赵女士和原告李女士之间存在频繁的微信互动,言语间提及“我能给他幸福”“你的孩子马上要当哥哥”诸如此类的话语;张先生和赵女士之间存在大额的银行转账记录。
法院认定
法院目前虽无直接证据证实赵女士所人工流产的胎儿是和被告张先生婚外情所致,但是依据客观证据证明,张先生与婚外异性的亲密程度远超一般的男女关系,且此亲密关系在根本上影响了原被告夫妻关系。因此,法院认为张先生对夫妻感情的破裂具有重大过错。
婚外情导致离婚,能否索赔
法院判决
2021年2月4日,东城法院判处李女士和张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归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且支付李女士损害赔偿金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财产分割权和损害赔偿权
案件中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权,和离婚损害赔偿权,两项权利并行不悖。
民法典保护无过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对无过错方有特殊保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给无过错方多分,给过错方少分。
过错程度的影响因素
考虑是否存在赌博、吸毒、婚外与他人同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等。比如,偶尔一次性出轨的过错与长期和婚外女性同居并生子的过错程度不同。司法实践会根据过错情形的轻重来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