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隐忍,一朝维权!广州陈女士以惊人耐心收集丈夫出轨及财产转移证据,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追回167.9万元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明确:婚外情赠与绝对无效,原配无需为私生女承担抚养费。最高检指导案例背书,彰显法律对婚姻财产的保护力度。
承受屈辱多年,终偿此愿。广东广州的陈女士日前收到了清远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成功追回丈夫近二十年来出轨所给予小三的款项,总额高达167.9万元,并附带相应利息。

此类事件若发生在寻常百姓家,恐怕早已传遍大街小巷。然而,陈女士在过去的十八年里,却始终未曾与对方发生过争执,不仅未曾对所谓的“小三”采取过任何报复行为,更是将丈夫与“小三”所生的私生女视如己出,零食衣物一应俱全,丈夫将私生女带回家中,她也热情款待。以至于连丈夫曹某都深信,自己能够与一妻一妾共享天伦之乐,过上长久和谐的生活。
曹某,年方五十八载,籍贯广州白云区。自2007年起,便与比自己年轻十一岁的清远籍女子李某维系了一段不寻常的关系。至2008年,两人育有一名非婚生女儿。自此,曹某陆续向李某汇款逾一百四十万元,更斥资九十八万元,于花都区为李某及其女儿购置了一套住宅,并添置了一辆汽车。总计花费超过二百五十万元,款项均出自其与陈女士的共同夫妻账户。
陈女士在初识这段婚外情的真相时,也曾情绪激动,有过争吵。然而,曹某要么刻意回避,要么以私生女为借口,声称无法舍弃亲生骨肉,使得陈女士面对家中尚有的幼子,手中又无确凿证据,不得不将满腔怒火强行压抑。于是,她选择不再与曹某正面冲突,亦不对李某苛责。
曹某逐渐放下了心防,以为妻子已接受了这一荒谬的事实,于是转账给李某、购置房产也不再刻意隐瞒。然而,他未曾察觉,自确认婚外情以来,陈女士便悄无声息地整理了家中所有财务账目,并对每一笔大额转账的记录、存取款的凭证进行了备份。后来,曹某为李某购买花束时支付的款项凭证、购房合同的复印件,她也设法收入囊中。甚至连这些年从共同账户中为私生女支付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她也了如指掌。
陈女士收藏这些物品,并非意在争执中取得上风。她深知泪水与吵闹无法解决实际问题,反而可能引火烧身,导致曹某提前挪用财产。她的目的在于借助合法途径,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一份应得的夫妻共有财产,守护他们多年辛勤经营的共同家园。
2025年下半年,陈女士核实了所有证据链条的完整性,遂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她要求法院判决曹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均属无效,并追讨包括款项和房产折价在内的共计252万元。一审判决揭晓后,双方均表示不满,遂将案件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至2026年7月,该案的二审判决结果亦已尘埃落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曹某与李某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观点。曹某坚称陈女士早已知情并默许了这段关系,因此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擅自处分。而李某则辩称,其所收款项中,大部分系用于合理抚养私生女的费用,包括孩子就学及各类培训班的开支,这些支出理应不计入返还范围。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共有权,且非因日常生活所需所进行的大额财产处分,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不正当的恋情与李某频繁金钱往来,并出资购置房产,此行为未征得陈女士的同意,不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还侵害了陈某的合法权益,更与公序良俗相悖。鉴于此,该赠与行为自始即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双方争执焦点之一的抚养费问题上,法院已明确立场:曹某作为非婚生女的生父,依照法律理应承担起抚养责任,但这一责任须以其个人财产为基础履行,不得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至于陈女士,作为原配,法律上对她并无抚养此孩子的义务,因此亦不应动用个人财产来承担因丈夫出轨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抚养费争议与赠与合同争议属于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得相互抵消;若李某有意主张抚养费,他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寻求解决。
继而,法院对各项费用进行了核算,从中扣除了李某已退还给曹某的款项及车辆的实际购入成本,并纳入了曹某全额出资购置房产以及李某后续出售房产所获得的98万元。经此计算,曹某赠与李某的共计167.9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被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女士全额返还167.9万元及其产生的相应利息。
在作出本案判决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已颁布第225号指导性案例——冯某慧案。此前,诸多相似案例曾采纳“部分返还”的裁决理念。然而,该检例明确强调,对于因违反公序良俗而给第三方造成的共同财产,其效力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并应全额退还。清远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案二审中的判决立场,与该指导性案例的精神完全契合。
试问,又有哪位女性能够咽下这股怨气?沉默并非对现实的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