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怀孕生子,法院认定构成重大过错:女子在离婚诉讼期间生育他人子女,前夫获赔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律明确婚姻关系终止以判决生效为准,分居期间仍负忠实义务。
“这是婚内出轨!”广东吴川,一女子在离婚诉讼期间与他人同居怀孕,于二审判决离婚前一日生下男婴,出生证上生父赫然写着他人,前夫得知后认为女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起诉索赔精神损害5万元,女子却说仅凭出生证不能证明婚内与他人同居.
广东吴川,男子曾某与女子蔡英于201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5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2015年11月出生,女儿2017年4月出生。
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曾某长期在外工作、聚少离多,双方渐生隔阂,争吵不断,2022年8月3日,蔡英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吴川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于2022年11月2日判决不准予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双方并未和好,而是持续处于分居状态。
2023年10月9日,蔡英再次向吴川市法院起诉离婚,此时双方已分居逾一年,且曾某亦同意离婚,仅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存在分歧。
2024年1月5日,吴川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儿子由曾某抚养,女儿由蔡英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按协议分割。
曾某不服,就子女抚养及赔偿款问题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然而,就在这场离婚诉讼进行期间——准确地说,是在2023年8月底至9月初,蔡英与案外人凌某某发生关系并受孕。
2024年5月25日,蔡英在广州某医院剖腹产下一名男婴,该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一栏明确记载为案外人凌某某,并由凌某某签字确认。
而曾某与蔡英的离婚二审判决,于2024年7月24日才正式下达——也就是说,蔡英生育他人子女时,与曾某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尚未解除。
2025年2月18日,曾某前往凌某某家找蔡英商量变卖婚内共同购买的车辆事宜(该车登记在蔡英名下,卖车需其配合),到达凌某某家门口时,看到蔡英与其嫂嫂抱着一个婴儿在一楼,二人发现曾某后迅速躲上二楼。
曾某在门外听到邻居询问凌某某的父亲“你儿媳妇蔡英何时生的小孩”,对方回答“去年五月份在广州生的”,曾某这才确认前妻在离婚诉讼期间已与他人同居生子。
曾某认为,蔡英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子女,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由于此前离婚诉讼中该事实尚未暴露、未作为过错事由处理,曾某于2025年5月7日向吴川市法院另行起诉,请求判令蔡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庭审中蔡英方辩称:曾某提交的证据来源违法、侵犯隐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照片视频模糊不清无法辨认身份;仅凭出生证不能证明婚内与他人同居;且曾某长期不顾家、对其实施家暴,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主体资格;另主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
吴川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蔡英于2024年5月25日分娩,按妊娠期约40周推算,受孕时间应在2023年8月底至9月初,此时曾某与蔡英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
案涉《出生医学证明》明确记载父亲为案外人凌某某并由其签字确认,构成推定蔡英婚内与他人发生关系并孕育子女的充分证据。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离婚诉讼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并怀孕生育,只要婚姻关系尚未依法解除,即构成民法典第1091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上婚姻关系的终止以离婚判决生效或登记离婚之日为准,而非以分居或起诉离婚之日为界,分居期间夫妻关系在形式上依然存续,双方仍互负忠实义务。
本案中蔡英在第二次起诉离婚后、二审判决下达前受孕并生育他人子女,其行为发生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的核心要求,构成其他重大过错。
其次,离婚诉讼中未发现的过错事由,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不受离婚时一并提出的限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88条明确3种情形下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一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二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但一审未提、二审新提经调解不成的;三是协议离婚时未明确放弃赔偿权利的。
本案中曾某在离婚诉讼中尚未掌握前妻婚内生子证据,离婚判决生效后才通过合法途径调取《出生医学证明》及分娩记录,属于“新发现的过错事由”,法院应依法受理。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不以欺诈性抚养为必要条件,只要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即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由法院酌情确定。
司法实践中,单纯的婚内出轨但未构成重婚或长期同居的,精神抚慰金一般在1万至5万元区间;若涉及与他人生育子女、欺诈抚养等严重情节,可上浮至5万至10万元。
本案中蔡英虽在婚内与他人怀孕生子,但无证据证明存在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也未导致曾某承担欺诈性抚养责任,故法院在5万元诉请基础上酌减为3万元,符合广东地区同类案件的裁量基准。